(2014)仁寿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朱子文与张文辉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文,张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朱子文,男,生于1952年8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文辉,男,生于1951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眉民终字第437号朱子文与张文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张文辉应赔偿朱子文5681.76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泳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