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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商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南通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冠服装有限公司、施晓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华冠服装有限公司,施晓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南通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树君。被申请人南通华冠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晓华。被申请人施晓华。申请人南通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冠服装有限公司、施晓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通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冠服装有限公司、施晓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他权益。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洪亮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