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徐益泉与刘亚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益泉,刘亚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徐益泉。委托代理人余庚洋,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徐益泉诉被告刘亚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益泉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益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益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9元,本院减半收取131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孟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