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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徐益泉与刘亚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益泉,刘亚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徐益泉。委托代理人余庚洋,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徐益泉诉被告刘亚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益泉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益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益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9元,本院减半收取131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孟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