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XX,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吉XX。被告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XX与被告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吉X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