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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亓东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东峰,崔美英,刘卫东,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亓东峰,市民,被执行人:崔美英,农民。被执行人:刘卫东,市民。被执行人:李艳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曹州证经字第909号公证书,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卫东、李艳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2012)菏曹州证经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卫东、李艳华在借款时已将菏泽市西城西宾路北侧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了申请执行人(房产证号:鲁菏市字第01697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卫东所有的位于菏泽市西城西宾路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鲁菏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