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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诉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全、余小平、安庆市丽源商贸有限公司、沈垂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全,余小平,安庆市丽源商贸有限公司,沈垂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诉保字第00199号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曹全,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余小平,女,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丽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沈垂炳,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全、余小平、安庆市丽源商贸有限公司、沈垂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全、余小平、安庆市丽源商贸有限公司、沈垂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全、余小平、安庆市丽源商贸有限公司、沈垂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