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乙。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医疗费1005元,该款已于2014年8月6日由被执行人张某乙交付本院,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