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初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卢鸿睿与天津市南开区玖慧龙通信器材销售中心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鸿睿,天津市南开区玖慧龙通讯器材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3756号原告卢鸿睿,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玖慧龙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范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鸿睿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玖慧龙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鸿睿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鸿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