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武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66号原告:武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陶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