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繁执字第006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积凤与被执行人安徽英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积凤,安徽英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638-1号申请执行人:周积凤,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安徽英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卜英和,职务: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积凤与被执行人安徽英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英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英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有项目收储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英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收储补偿款人民币7960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