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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卞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卞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初字第0373号原告张青山。被告卞娟娟,现下落不明。原告张青山诉被告卞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娟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青山诉称:卞娟娟在桑达园小区开麻将馆,其老婆经常去打麻将,故其与卞娟娟相识成为朋友。2013年12月17日,卞娟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其借款,其认为卞娟娟平时比较老实,故于当天下午大概2,3点,其用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2万元送至麻将馆中交给卞娟娟,卞娟娟收到款项后当场向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张青山2万元等内容,双方口头约定4月份归还,没有约定利息。后卞娟娟又向其借款3万元,具体日期其已记不清,因2013年12月25、26日,其用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4万元,手头正好有现金,故其将3万原送至麻将馆中交给卞娟娟,卞娟娟当时没有出具收条,但承诺有钱了就归还,也未约定利息。2014年1月28日,卞娟娟又向其借款5万元,因其已经回老家过年了,但有一张5万元的承兑汇票放在朋友钱有全处,故其与卞娟娟口头约定其将该承兑汇票借给卞娟娟,年初五即2014年2月5日卞娟娟要将归还其5万元,故其让钱有全于当日中午将承兑汇票送至麻将馆交给卞娟娟,卞娟娟就该5万元出具借条1份。2014年2月27日,我向卞娟娟追讨借款,卞娟娟于当日就上述8万元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张青山8万元整等内容,我将5万元的借条还给了卞娟娟。后卞娟娟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卞娟娟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卞娟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张青山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取款2万元,同日,卞娟娟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张青山2万元等内容。2013年12月25、26日,张青山用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在取款4万元。2014年2月27日,卞娟娟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张青山8万元整等内容。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卞娟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所涉借条有卞娟娟签名,张青山亦提供银行对账单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故本院认定借条系卞娟娟真实意思表示,张青山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条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张青山要求卞娟娟归还本金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卞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青山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00元(含公告费800元)由卞娟娟负担。该款已由张青山预交,卞娟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张青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钱 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