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671号原告:周某某,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人,淮南市粮食局下岗职工,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魏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