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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苏侥与张旭隆、季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侥,张旭隆,季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苏侥。委托代理人:毛津津。被告:张旭隆。被告:季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侥诉被告张旭隆、季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侥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