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苏侥与张旭隆、季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侥,张旭隆,季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苏侥。委托代理人:毛津津。被告:张旭隆。被告:季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侥诉被告张旭隆、季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侥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