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投诚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投诚诺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投诚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周玉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尧兴,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49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袁修军审判员 李守和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月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