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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华民初字第0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纪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723号原告纪某,居民。被告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