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姚镇海与曹桂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桂友,姚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桂友,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镇海,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许华晶,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且收条并非在白云区开具,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的事实。另外,上诉人是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香兰村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被上诉人起诉应到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中路,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