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州中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余晓键与缪继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键,缪继岳,孙崇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余晓键,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缪继岳,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崇柏,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余晓键与被执行人缪继岳、孙崇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缪继岳、孙崇柏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晓键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经本院查明,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红勘楼幢1单元1层103号的房产为被执行人缪继岳所有,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铜锣湾幢1单元1层105、116、115、104号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孙崇柏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缪继岳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红勘楼幢1单元1层103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2010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随国用(2010B)第1745号)。查封被执行人孙崇柏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铜锣湾幢1单元1层105、116、115、104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00106598、20100106601、20100106602、20100106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随国用(2010B)第1562号、随国用(2010B)第1564号、随国用(2010B)第1563号、随国用(2010B)第1561号)。被执行人缪继岳、孙崇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和平审 判 员 王玉晓代理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万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