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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再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留现与宋国欣欠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留现,宋国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再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李留现,男。委托代理人:张正印,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宋国欣,男。委托代理人:石琨,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留现与被上诉人宋国欣欠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鲁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宋国欣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平检民抗(201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平民抗字第25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鲁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留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留现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留现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上诉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留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上诉人李留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武炳耀代理审判员  张占帅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