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蒋太清与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太清,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448号申请人蒋太清。被申请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壹拾玖万肆仟陆佰玖拾伍元(194695元)正(未经法院解除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