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英豹与李兵民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豹,李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豹,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北冯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3********。被执行人李兵民,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健康街**号,身份证号码:1322021974********。申请执行人王英豹与被执行人李兵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王英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76、675元。现被执行人李兵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