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喜明与被告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喜明,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邓喜明,女,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被告胡敏,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芦佛岭村胡家老屋组2号,现住醴陵市XX住宅区X栋X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喜明与被告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喜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邓喜明负担。审 判 长 吴中东人民陪审员 张春来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石玲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