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郝敬武、李玉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芹,郝敬武,李玉环,于振德,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芹。被执行人郝敬武。被执行人李玉环。被执行人于振德。被执行人王文清。本院在执行王爱芹与郝敬武、李玉环、于振德、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