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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郝敬武、李玉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芹,郝敬武,李玉环,于振德,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芹。被执行人郝敬武。被执行人李玉环。被执行人于振德。被执行人王文清。本院在执行王爱芹与郝敬武、李玉环、于振德、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