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国光真空器件有限公司、陕西国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国光真空器件有限公司,陕西国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宝鸡市国光真空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章,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陕西国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峻博,任公司执行董事。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国光真空器件有限公司、陕西国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国光真空器件有限公司、陕西国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国光真空器件有限公司、陕西国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国光真空器件有限公司、陕西国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宝鸡市国光真空器件有限公司、陕西国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易 萍审判员 贾丽丽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景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