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督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里彪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里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287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陈里彪,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14日向申请人所属大坪塘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借期3年,月利率9‰,逾期还本付息按规定加收罚息,被申请人未按借款约定清偿本息,现下欠本金共计3000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陈里彪给付本金、利息共计49249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贷款借据以予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里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9249元。申请费344元,由被申请人陈里彪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彭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