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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与高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高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汪清镇。法定代表人路希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美琪,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被告高巍,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万吉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朴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