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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复执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林帮与徐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帮,徐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复执字第0036号申请执行人林帮,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徐永明,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林帮与被执行人徐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72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永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永明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永明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永明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徐永明名下登记有徐州市天成国贸中心1幢2单元1010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永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钱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