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孙克林与陈乃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孙克林,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被执行人:陈乃红,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红星镇韩大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霍民一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乃红所有的皖KE33**福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挂户于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以评估价92400元为拍卖底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