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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79号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勤。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陈光优。本院在审理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分公司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晨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