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胡小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胡小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06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层。代表人:李江生。委托代理人:赵会湖、罗金安。均系一般代理。被告:胡小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丁文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被告丁文棋送达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