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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