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