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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文国申请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国,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国。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资款38322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