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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双与被告张树川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委托代理人裘美艳,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裘美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6月7日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告便外出打工,至今未与被告联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彭某与前夫所生女儿张梓玉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又因婆媳之间的分歧导致矛盾加深,2013年6月7日原告曾起诉离婚,2013年7月31日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05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主张婚后共同财产有建彩钢棚一个、整体厨房一个,共同债权有借给被告哥哥张树山40000元。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2013)顺民初字第0530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6月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亦未能和好,我院多次对原告做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离婚主张应予支持。原告就其主张的共同财产及债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财产事实,故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问题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英俊审判员  杨顺才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