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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王相平、史怀娥、高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相平,史怀娥,高洪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761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斌。被告王相平。被告史怀娥。被告高洪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相平、史怀娥、高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财产保全费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郑 坤—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