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龙建敏与步传荣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步传荣,龙建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862号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步传荣。委托代理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龙建敏。上诉人步传荣因与被上诉人龙建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步传荣于2014年7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步传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步传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上诉人步传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