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卫 峰审判员 徐小苹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苗自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