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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树亚与被申请人郭彦辰、吴红滔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亚,郭彦辰,吴红滔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朱树亚,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现州,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彦辰,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红滔,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树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彦辰、吴红滔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省新民生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彦辰、吴红滔银行存款一百四十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