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树亚与被申请人郭彦辰、吴红滔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亚,郭彦辰,吴红滔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朱树亚,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现州,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彦辰,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红滔,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树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彦辰、吴红滔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省新民生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彦辰、吴红滔银行存款一百四十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