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孙雪昌与陆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昌,陆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205号原告孙雪昌,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陆小全,男,195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昌与被告陆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