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上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慧丽、李玉香诉刘国祥、西峡县捷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慧丽,李玉香,刘国祥,西峡县捷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上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冯慧丽,女,现年25岁。原告:李玉香,女,现年1岁。被告:刘国祥,男,现年42岁。被告:西峡县捷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献,经理。地址:西峡县城南大街1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新江,经理。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14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慧丽、李玉香诉被告刘国祥、西峡县捷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国祥、西峡县捷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豫R457**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李国成上集建(宅)字第1089号土地使用证作担保。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淅上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刘国祥、西峡县捷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豫R45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告向本院交纳了5000元担保金,要求对被告刘国祥、西峡县捷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豫R45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国祥、西峡县捷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豫R45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变更为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