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亮与被告南京尊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江苏尊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商初字第848号原告周亮,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汪君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尊道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1034-1,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方家营82号1-602室。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可勋、张贝,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亮诉被告江苏尊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道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郭俊卿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君赋、被告尊道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可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亮诉称,2011年8月,尊道公司将其承包的南广学院监控系统中挖土、铺线、穿管、安装配合调试等工程转包给周亮施工,工程总费用为21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2年5月,工程全部完工后,尊道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7万元未支付。2013年3月4日,周亮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尊道公司以该工程验收未通过等为由未支付余款。2013年10月14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尊道公司支付1万元,余款6万元未付。周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尊道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6万元。被告尊道公司辩称,该工程系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给尊道公司,尊道公司再分包给周亮。现普天公司与尊道公司就案涉工程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进行诉讼,诉讼过程中普天公司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未经验收通过,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及工程总价审计。综上,本案应中止审理,秦淮法院作出判决或鉴定完毕后,再恢复审理。此外,本案工程实际价款双方存在争议,实际工作量需双方协商或有关部门审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尊道公司将其从普天公司承包的南广学院监控系统挖土、铺线、穿管、安装配合调试等工程全部转包给周亮,工程总费用为21万元。后周亮完成除周界报警之外的其他工程,尊道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支付9万余元。2013年3月4日,尊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之夫曹金刚(系尊道公司员工)在鼓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系尊道公司负责人,周亮所做工程为南广学院系统工程,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8月,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该工程的总费用约21万元,已支付部分,以收条为准,因未达到用户预想标准,验收未通过,故无法支付工程款。2013年10月14日,周亮与尊道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鼓楼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尊道公司于2011年8月将其承包的南广学院监控系统中挖土、铺线、穿管、安装等工程转包给周亮,工程款共计为21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尊道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7万元未支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为:尊道公司支付1万元给周亮(当时已履行);剩余款项至协议双方签字后6个月内,由尊道公司与周亮协商解决事宜;剩余款项付清后由周亮向尊道公司开具有关发票。调解协议签订后,尊道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另查明,尊道公司以普天公司为被告诉至秦淮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诉讼中普天公司提出反诉,后双方协商解决,尊道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普天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秦淮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54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尊道公司撤回起诉,准许普天公司撤回上诉。以上事实,由双方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调查询问笔录、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周亮与尊道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询问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均认可二者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其行为亦无效。本案中,周亮作为个人,并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尊道公司将其从普天公司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周亮,该转包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尊道公司提出普天公司与尊道公司就案涉工程在秦淮法院进行诉讼,且普天公司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及工程总价审计,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现因尊道公司与普天公司已就案涉工程协商解决,秦淮法院已裁定准许尊道公司撤回起诉,准许普天公司撤回反诉,故本案已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尊道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尊道公司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鉴于双方已在调解协议中对未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有明确约定,故尊道公司关于实际工作量需双方协商或有关部门审计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周亮有权要求尊道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尊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亮工程款6万元。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江苏尊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郭俊卿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彭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