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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孙洪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孙洪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女,1952年2月20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孙洪库,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钟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