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焦磊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467号罪犯焦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辛集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城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磊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17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焦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焦磊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磊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赢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