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范伟与张志君、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张志君,杨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范伟,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待业。被告:张志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杨芬,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被告张志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伟诉被告张志君、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伟于2014年8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范伟负担;案件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范伟负担。审 判 长 杨克明审 判 员 李志萍人民陪审员 杨达琼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