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诉被告海南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海南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负责人:赵莉萍。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公司财务部运作经理。被告:海南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诉被告海南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南星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2元(原告己预缴255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负担12751元,退还原告中粮酒店(三亚)有限公司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12751元。审 判 长 陈绵育代理审判员 陈 怡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思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