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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证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海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证字第00240号请求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北路鑫福苑小区东门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353708-4。法定代表人:戚俊宏,总经理。被请求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克意,董事长。请求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请求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金泰888”轮及被请求人所有其他船舶的登记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金泰888”轮及被请求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其他船舶的登记资料予以提取、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朝清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岳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