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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华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张玉华,女,汉族,1964年4月24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王享,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万国,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车东讃,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沈旻,北京市高朋律师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锦瑾,北京市高朋律师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诉被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0元,收取100元,余款3760元退还原告张玉华。审 判 长  刘丽红审 判 员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