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华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张玉华,女,汉族,1964年4月24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王享,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万国,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车东讃,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沈旻,北京市高朋律师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锦瑾,北京市高朋律师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诉被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0元,收取100元,余款3760元退还原告张玉华。审 判 长 刘丽红审 判 员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