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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滕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某。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某撤回上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杨凯民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曹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