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162号原告赵某。被告陶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