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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162号原告赵某。被告陶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