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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何刚与刘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刚,刘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何刚,男,生于1971年11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刘辉胜,男,生于1964年8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3705号何刚与刘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辉胜无财产可供执行。刘辉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何刚7144.57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