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安东亮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东亮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355号罪犯安东亮,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东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安东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东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23日因打架被扣3分,2013年6月9日因打架被扣2分,2013年12月25日因吵架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东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东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