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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俊芳与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艳等9000余名飞镖机主,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席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等9000余名飞镖机主。被执行人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席得胜,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华港公寓407房,原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批捕,现在逃)。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非法经营案件,本院作出的(2005)深罗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扣划,并将扣划的财产按照未赔付金额的比例17.3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坤赞审 判 员  陈林申代理审判员  耿 艺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